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

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(三六)高字第六二二六九號令訂定發布
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臺(五九)參字第一二八七六號令修正發布
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
教育部台(七八)參字第三七二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五條
第 一 條

公立大學及專科教師年功加俸,依照本辦法辦理。

第 二 條

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,月薪已達最高級,陳報教育登記有案者,得給予年功加俸。

第 三 條

給與年功俸之教師,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,依據教學、著述、研究、推廣服務成績,由各校評定。

第 四 條

教師之年功俸每年一級,並得按年遞晉,至本職最高級為限。

第 五 條
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施行。